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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82 深市 捷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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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成股份: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3

捷成股份: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7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徐子泉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98 号)和《关于对陈同刚、张文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书》([2021]199 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统称“《决定书》”)。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关联方资金占用。2018 年底至 2019 年 3 月,公司控股股东徐子泉存在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累计占用金额 7,400 万元,其中 2,600 万元已于 2019 年底归还,尚有 4,800 万元未归还。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部分财务处理不规范。部分资金业务未根据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部分影视投资项目未真实回款,导致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部分无形资产未及时确认,导致摊销成本计提不准确;个别影视剧制作项目会计核算不
恰当,不符合相关会计核算规定。此外,公司还存在个别项目存货核算不恰当、预付版权款列报不准确、个别无形资产版权核销滞后、未严格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等问题,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3、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2021 年 1 月 29 日,捷成股份披露《2020 年度业
绩预告》,预计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
损 33,000 万元至 48,000 万元。4 月 23 日,捷成股份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修
正公告》,将 2020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120,000 万元至 127,000 万元。4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2020 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123,083
万元。捷成股份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徐子泉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徐子泉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及时更正相关财务信息,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业务、财务方面的管控,提高经营管理规范性和会计核算水平,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陈同刚、张文菊:


  经查,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部分财务处理不规范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及 2020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你们分别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充分尽职履责,推动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关于控股股东徐子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

  北京证监局经核查认为,2018 年底至 2019 年 3 月,公司控股股东徐子泉存
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累计占用金额 7,400 万元,其中 2,600 万元已于 2019 年底归还,尚有 4,800 万元未归还。

  上述情况系公司财务处理不规范,未及时与徐子泉先生为上市公司提供的借款进行抵账,导致出现资金占用未归还的情形。鉴于此,上市公司已采取及时、
适当的补救、改正措施,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与徐子泉先生签署了《抵账
协议》,徐子泉先生已全额清偿占用资金,目前已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2018 年以来,徐子泉先生为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持续为上市公司
提供无息借款,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及 2021 年 11 月底,徐
子泉先生为上市公司提供的无息借款余额分别为 8,900 万元、12,300 万元、5,200万元和 6,200 万元。综上,徐子泉先生为上市公司提供的无息借款在上述任一期间内的绝对金额均远高于未抵扣金额(未归还的占用金额)。截至目前,徐子泉先生仍在继续为上市公司提供无息贷款等流动性支持。同时,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徐子泉先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质押等形式一直为上市公司的各项融资提供无限连带担保,以保障公司融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2、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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