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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10-11-22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南路 8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18 层-21 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
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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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发行股数: 不超过4,000万股
(三)每股面值: 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六)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5,800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
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
尤小燕、尤小玲、陈林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
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2010年3月受让公司股份的自然人
股东林建一、陈学通、陈恩之、袁水华、项金
尧、林道友、唐志勇、林朝强及林孙林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现有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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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除了出具上述承诺以外,均特别承诺:
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
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
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其该部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董事长尤小平、监事尤小玲以及其直系
亲属尤金焕、尤小华、尤小燕、陈林真(以上
六人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除了出具上述承诺
以外,均特别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尤
小平、尤小玲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
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
份;尤小平、尤小玲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尤小平、尤
小玲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该部分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杨耀的直系亲属杨建华除了
出具上述承诺以外,特别承诺:在前述限售期
满后,在杨耀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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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
份;杨耀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杨耀离职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其该部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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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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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如下风险因素及其他重大事项, 并认真阅读招股
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 11,800 万股,本次发行不超过 4,000 万股,发
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5,800 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小平、
尤金焕、尤小华、尤小燕、尤小玲、陈林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 2010 年 3 月受让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林建一、陈学通、陈
恩之、袁水华、项金尧、林道友、唐志勇、林朝强及林孙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现有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出具上述承诺以外,
均特别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
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
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该部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董事长尤小平、 监事尤小玲以及其直系亲属尤金焕、 尤小华、 尤小燕、
陈林真(以上六人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除了出具上述承诺以外,均特别承诺:
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尤小平、尤小玲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
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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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尤小平、尤小玲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尤小平、尤小玲离职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该部分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五十。
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杨耀的直系亲属杨建华除了出具上述承诺以外,特别承
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杨耀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
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杨耀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杨耀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该部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二、本公司于 2010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处置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如最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则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
未分配利润, 将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
共同享有。
三、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尤小燕、尤小玲、陈林
真六位自然人,其关联关系及各自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关联关系
1 华峰集团 2,350.00 19.92%
尤小平持有 79.63%的股权、
尤金焕持有 8.19%的股权、 尤
小华持有其 4.89%的股权
2 尤金焕 1,565.00 13.26% 尤小平的哥哥,同时持有华峰
集团 8.19%的股权
3 尤小华 1,110.00 9.41% 尤小平的弟弟,同时持有华峰
集团 4.89%的股权
4 陈林真 650.00 5.51% 尤小玲的丈夫
5 尤小玲 580.00 4.91% 尤小平的妹妹
6 尤小燕 580.00 4.91% 尤小平的妹妹
合计 6,835.00 57.92%
本次发行前,华峰集团持有公司 19.92%股权,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
尤小玲、尤小燕、陈林真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 57.92%的表决权,公司将尤小
平、尤金焕、尤小华、尤小燕、尤小玲和陈林真等 6 名尤氏家族成员被认定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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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实际控制人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关于多人
共同控制的规定;由于华峰集团持有公司 19.92%股权,尚未达到对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程度, 故未将华峰集团认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而认定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认定公司没有控股股东未违反《公司法》的相关
规定,在 6 位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下认定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并未违反《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针对家族治理可能出现的弊端,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建立了有关的制
度,并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的制度执行,公司增加了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人数,发
行人董事会共有 11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4 名,目前尤氏家族成员只有尤小平
担任公司董事长、尤小燕担任公司监事,尤氏家族通过公司的股东大会来行使权
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不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陈林真 2010 年 1 月 4 日曾因违反规定买卖股票被深交所通报批评,根据深
交所的规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
行为。
四、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第四章 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尼龙、聚乙烯、MDI以及多元醇等化工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随着石油价格波动,波动幅度较大,其中:
报告期内公司尼龙的采购价格分别比上期变动-10.00%、-26.63%和35.72%,聚乙
烯的采购价格分别比上期变动3.94%、-24.78%和33.37%,MDI的采购价格分别比
上期变动-8.07%、-27.15%和-7.52%,多元醇的采购价格分别比上期变动-2.17%、
-18.63%和10.48%;报告期内,公司超纤合成革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占其生产成本
的比例较高,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将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以2009年为例,在其
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尼龙、聚乙烯、MDI以及多元醇的采购价格变动+5%,
分别将影响超纤革的毛利率为-0.50%、-0.29%、-0.30%和-0.51%,分别将减少净
利润146.18万元、86.07万元、88.89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