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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33 深市 华策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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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10-06-23

华策影视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景江城市花园 2 幢 3 单元 2013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华策影视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i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1,412万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5,648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傅梅城、大策投资、赵彩芳、傅小纹分
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作为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申请前六个月内的新增股东浙商创投、上海六禾
分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自华策影视增资扩股办理完工
商登记之日(2009 年 8 月 6 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华策影视的股份,也不由华策影视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傅梅城、程圣德、赵彩芳、金骞、张伟英、傅
小纹、余海燕、陈越孟还分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华策影视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ii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华策影视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iii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
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
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1、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傅梅城、大策投资、赵彩芳、傅小纹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作为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前
六个月内的新增股东浙商创投、上海六禾分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自华策影
视增资扩股办理完工商登记之日(2009 年 8 月 6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华策影视的股份,也不由华策影视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傅梅城、
程圣德、赵彩芳、金骞、张伟英、傅小纹、余海燕、陈越孟还分别承诺:除前述
锁定期外,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若公司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完成, 则股票发行前形成的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
的新老股东共享。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为4,571.72万元。
3、公司成本结转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
由于影视行业的成本结转往往存在跨周期情形, 公司影视剧业务的成本结转
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具体见“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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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iv
基于行业特点的成本核算方法”)。在该办法下,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准确程度依赖
于对影视剧收入预测的准确性。尽管公司历史数据显示,报告期内已经基本完成
发行的投拍剧收入预测的整体准确率达到98%以上,但仍然存在经济环境、市场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判断失误、非人为的偶发性因素等原因,导致预测收入与
实际收入差异较大,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预测并调整销售成本率,从而
可能导致公司一定程度上净利润的波动。
4、政策监管风险
目前,国家对具有意识形态特殊属性的影视行业的监督、管理较为严格,国
家对电视剧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并禁止出租、出借、出卖、
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199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28 号)和 2000 年 6 月 15 日起实施的《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
第 2 号)规定:“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制
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电视剧制
作单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进口电视剧,由国
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从事电视剧的进口业务”。
2002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 《电影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2
号)和 2004 年 11 月 10 日起实施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
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 43 号)对电影的制作、发行、放
映、进出口经营资格等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对公司而言: 一方面, 如果国家严格的行业准入和监管政策将来进一步放宽,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外资企业及进口电影、电视剧对国内广
播电影电视行业的冲击亦有可能加大;另一方面,国家从资格准入到内容审查,
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监管贯穿于行业的整个业务流程之中, 如果在影视制作过
程中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将受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限期整
顿、没收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相关许可证及市场禁入。
对公司影视作品而言:一是存在剧本未获备案的风险,公司筹拍阶段面临的
损失主要是前期筹备费用,若剧本未获备案,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很小;二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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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v
已经摄制完成的作品,存在未获内容审查通过继而被报废处理的可能,公司的损
失是该作品的全部制作成本;三是禁止发行或放(播)映的可能,即公司影视作
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被禁止发行或放(播)
映,作品将存在报废处理的可能,同时公司还可能遭受行政处罚,公司除承担全
部制作成本的损失外,还可能面临因行政处罚带来的损失。
因此,公司必须在保持一贯依法经营传统的前提下,努力扩大公司的经营规
模,提高公司影视作品质量,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从而避免监管政策给公司正
常业务经营带来风险。
5、影视剧适销性的风险
影视剧作为一种大众文化消费,与日常的物质消费不同,没有一般物质产品
的有形判断标准,对作品的好坏判断主要基于消费者的主观体验和独立判断,而
且消费者的主观体验和判断标准会随社会文化环境变化而变化, 并具备很强的一
次性特征。这种变化和特征不仅要求影视产品必须吻合广大消费者的主观喜好,
而且在吻合的基础上必须不断创新,以引领文化潮流,吸引广大消费者。影视剧
的创作者对消费大众的主观喜好和判断标准的认知也是一种主观判断, 只有创作
者取得与多数消费者一致的主观判断,影视剧才能获得广大消费者喜爱,才能取
得良好的票房或收视率,形成巨大的市场需求。
公司一方面尽量扩大影视题材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外部购买剧本、委托编
剧创作等),另一方面公司建立了一整套题材、剧本和剧组人员筛选制度,充分
利用集体决策制度和创作团队多年的从业经验,从思想性、艺术性、娱乐性、观
赏性相结合的角度尽可能地去提高影视剧的适销性。但由于不能确保创作团队主
观判断与广大消费者主观判断的完全一致性,因此,公司影视剧产品的市场需求
具有一定的未知性,影视剧的投资回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6、侵权盗版的风险
盗版对影视行业而言是一种客观存在, 只可限制, 很难杜绝。随着 VCD/DVD
刻录技术、摄影技术等影音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影视盗版产品不仅
价格低廉,且容易获得,对部分消费者而言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此,影视作品
的侵权盗版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对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单位而言,影视盗版带
来的是电视剧收视率及销售收入、电影票房收入、音像版权收入和网络版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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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vi
等经营业绩下降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近年来,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致力于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
打击盗版的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侵权盗版的蔓延之势,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
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打击盗版侵权、规范市场秩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公司
在一定时期内仍将面临盗版侵害的风险。
7、发行人主要业务扩展至电影制作发行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扩展至电影制作发行业务虽然拥有丰富电视剧拍摄制作及管
理经验的先天优势、一定的人才资源聚集优势、很强的题材把控能力等优势,但
仍可能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公司初涉电影业务, 在电影发行经验方面与业内领先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
距,可能使公司不能准确把握电影发行的最佳策略,从而影响影片经济效益的最
大化。公司虽然具备一定的人才资源聚集优势, 通过与影视行业内多位著名编剧、
导演、制片人等各类关键人员签订战略协议等方式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但电
影与电视剧在制作方面毕竟有一定的区别, 公司旗下没有签约大牌电影导演和艺
人,目前来说,票房号召力比中影集团、华谊兄弟等大型、专业的电影摄制单位
存在一定的差距,在电影业务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8、发行人业务受“限播令”影响的风险
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发布了剧规字〔2009〕第 56 号《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
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限播令”),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规定:卫视晚间黄金时段(一般指 19 时到 21 时 30 分)
最多只能连播 2 集电视剧;卫视晚间时段,同一部电视剧不得播出超过 3 集;卫
视白天时段,同一部电视剧播出不得超过 6 集;一天 24 小时,电视剧播出量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