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国都 证券代码:300130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NexgoInc.)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车公庙工业区泰然劲松大厦17A)
2016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一七年十月
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刘祥 江汉 汪洋
韦余红 贾巍 蔡艳红
何佳 陈京琳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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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 录...... 3
释 义......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5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13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6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7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18
第六节 备查文件......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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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新国都、上市公司、本指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发行人
股东大会 指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指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
发行、非公开发行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保荐机构、中信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大华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亚太 指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交易日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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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于2016年5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召开的发行人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批准。
根据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
根据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三次修订)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
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四次修订)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
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发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延长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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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批准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至2018年5月23日,决议的有效期为12个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上述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7年3月22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7年7月24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46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截至2017年9月29日,3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获配的全额资金汇
入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同日中信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亚太会计师进行了验资,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并于2017年9月30日出具了“亚会A验字(2017)第0026号”验资报告(认购总额)和“亚会A验字(2017)第0027号”验资报告(募集净额)。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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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的具体条款
(一)股票类型
本次上市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股票面值
本次上市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25,000,000股,未超过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上限2,500万股,不存在申购不足的
情况。
(四)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18.22元/股,相当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20.23元的90.06%%,相当于发行底价18.21元/股的100.05%。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期首日为认购邀请书发送日的次一交易日,即2017年9月26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不低于18.21元/股。
(五)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55,500,000.00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
10,0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88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444,620,000.00元。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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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或约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及配售情况
1、申购报价情况
取得核准批文后,发行人与中信共同确定了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名单,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其中包括:截至2017年9月25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基金公司28家、证券公司10家、保险公司5家、其他类型投资者59家,共计122家机构及个人。
截至2017年9月28日12:00之前,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收到3家询价对
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3家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除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亦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2、确定的发行对象股份配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