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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关于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收到法院受理其破产清算裁定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4

保力新:关于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收到法院受理其破产清算裁定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1-068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收到法院受理其破产清算裁定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收到法院受理其破产清算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9),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自然人许天马对公司大股东郭鸿宝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更名为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坚瑞鹏华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的申请。

    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收到法院受理其破产清算裁定清算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坚瑞鹏华合伙企业破产管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的《告知函》,破产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之规定履行管理和处分坚瑞鹏华合伙企业的财产等职责,坚瑞鹏华合伙企业作为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将由破产管理人代表行使。

    近日,公司收到破产管理人《关于授权郭鸿宝先生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授权委托书》,破产管理人授权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大股东)郭鸿宝先生代表管理人行使坚瑞鹏华合伙企业对公司所享有的股东非财产性权利,具体授权范围、期限、行使权利的程序等详见如下公告:

    一、《通知》及《授权委托书》的基本情况


    《通知》的具体内容如下: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陕01破申33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了许天马申请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坚瑞鹏华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陕01破39号之一决定,指定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具体破产清算事务。

    2021年7月2日,坚瑞鹏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2020)坚瑞鹏华破管字第 029 号),该方案已授权由管理人决定将坚瑞鹏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东非财产性权利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管理人已于2021年7月12日授权郭鸿宝先生代表管理人行使坚瑞鹏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东非财产性权利,具体授权范围、期限、行使权利的程序等详见附件《(2020)坚瑞鹏华破管字第 031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委托人: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负责人:刘成瑞

    受托人:郭鸿宝,身份证号:610121196902175095

    根据2021年7月2日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坚瑞鹏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2020)坚瑞鹏华破管字第 029 号)之规定,管理人将坚瑞鹏华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东非财产性权利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

    (一)授权范围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授权期限

    自2021年7月12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


    (三)行使股东非财产性权利程序

    1、郭鸿宝先生代表管理人行使上述股东非财产性权利前3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报告行使上述股东非财产性权利的理由与依据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将行使股东非财产性权利文书原件报管理人备查;代行使股东非财产性权利后3日内应向管理人书面报告行使股东非财性权利行权的结果。

    2、上述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变动、股价波动以及引发监管的应对。

    3、上述书面报告行使股东非财产行权的结果,其内容应包括行使股东权利是否成功、是否取得预期结果等。

    4、郭鸿宝先生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的股东行为规范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授权解除

    在授权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解除对郭鸿宝先生授权:

    1、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报告其代表管理人拟行使的股东非财产性权利的;

    2、未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规范行使股东权利的;

    3、利用授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法院或管理人认为不宜继续授权郭鸿宝先生代行使股东非财产性权利的。
    二、对公司影响

    1、该委托事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2、截至目前坚瑞鹏华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303,030,304股,其中302,990,508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7.077%。坚瑞鹏华合伙企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也已通过了《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后续破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该变价方案的约定将坚瑞鹏华合伙企业的股权抵债至债权人名下,因此坚瑞鹏华合伙企业的股份存在被破产管理人通过抵债等方式进
行司法处置的风险。

    在破产清算的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坚瑞鹏华合伙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三、备查文件
 1、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管理人出具的《关于 授权郭鸿宝先生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的通知》;
 2、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授权 委托书》。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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