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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关于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保力新:关于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4-018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根据近期收到的相关法律文书,经统计核实对公司及子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 1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业兴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为(2023)粤 0306 执 9458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及抽逃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责任。

    案件 1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建业兴科技有限公司追加被申请人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为(2023)粤 0306 执 9458 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案件 2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合同纠纷,原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二(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投资协议》及《年产 500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一(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
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 600 万元及利息 531,308 元(利息一以 500 万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12 月 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 1.5

倍率暂计算至 2023 年 8 月 22 日;利息二以 5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 1.5 倍率暂计算至
2023 年 8 月 22 日;利息三以 5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 1.5 倍率暂计算至 2023 年 8 月 22 日均
请求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合计 6,531,308 元;3、判令被告二(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四(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五(赵军)、被告六(赵研吉)对诉请二中的借款 600 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保全费、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

    案件 2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与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投资协议》与《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
行项目补充协议》已于 2023 年 10 月 8 日解除;

    2、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人民币 6,000,000 元及利息(以 6,000,000 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8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的款项返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7,519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62,519 元,由被告保力新(蚌
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 3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
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合计 701,600 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67,503.03
元,违约金分以下四部分计算:①以 461,4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16 日起,
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45%)基础上加计 50%(即 5.1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
至 2023 年 11 月 2 日为 53,643.39 元);②以 153,8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2 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45%)基础上加计 50%(即 5.1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全部清偿
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1 月 2 日为 10,113.46 元);③以 57,6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10 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标准(3.45%)基础上加计 50%(即 5.1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1 月 2 日为 3,464.38 元);④以 28,8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8 月 26 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45%)基础上加计 50%(即 5.18%)计算逾期
付款违约金,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1 月 2 日为 281.79 元)。
上述利息共合计 67,503.03 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 3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经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1、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安鼎新能源有限
公司)自愿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前给付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
币 400,000 元;

    2、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前向被告保力
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安鼎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 155,600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1,491 元,减半收取 5,745.5 元,保全费 4,366 元由原告广州江
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 4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劳动争议,原告李文锋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1)判令被告(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 年度周末及节假日加班未调休之工资共计人民币 165,713.10 元(月工资28,380 元÷21.75×63.5 天×2 倍=165,713.10 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 年度加班未调休之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8,380 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 2022 年度未休年假之工资共计人民币 3,914.49 元(月工资 28,380 元÷21.75×1 天×300%=3,914.49 元);(4)责令被告按上述应付金额100%的标准向原告加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167,017.93 元;(5)判令因被告未依
法与原告签署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
资差额共计 85,140 元(共 3 个月,28,380 元×3 个月=85,140 元)。

    案件 4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被告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文锋支付 2022 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1,304.83 元;

    2、驳回原告李文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5 元,该款原告李文锋已预交,由被告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
有限公司负担。对于原告李文锋向本院多交纳的 5 元受理费,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提出退费申请。

    李文锋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已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 5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土默特左旗人民法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 88,000 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9,765.74 元(违约
金分两部分计算:(1)以 66,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2 日起,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45%)基础上加计 50%(即 5.1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1 月 8 日为 8,157.64 元;(2)以 22,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18
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45%)基础上加计 50%(即 5.1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全部清偿之
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1 月 8 日为 1,608.1 元,利息合计:9,765.74 元)。2、依
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暂合计:97,765.74 元。

    案件 5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经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1、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设备釆购合同》(合同编号 P01210111401)剩余圆柱 32700 分容柜款 80,000元;

    2、2024 年 3 月 29 日前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保力新(内
蒙古)电池有限公司开具 80,000 元的发票;

    3、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自收到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欠付款项 80,000 元;

    4、就上述内容,双方履行完毕后,案涉设备(合同编号 P01210111401)圆
柱 32700 分容柜有关的所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质量问题、验收、调试、后续的维修保养、质保责任等)均由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与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无关,被告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不得就案涉设备项下的权利义务向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主张任何责任;

    5、原告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收款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广州江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番禹化龙支行;银行账户:634057746263)。

    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 6 的基本情况:因股权转让纠纷,公司之前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邓进)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股权转让款 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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