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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前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一年十月
深圳 香港 台北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前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海派 2021(函)第 QT-111 号
致: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或“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创世纪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 19.13%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以下简称“《监管规则指引 1
号》”)中“1-11 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本次交易各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相关各方向本所出具的说明或确认。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除非另有所指,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本所出具的《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进行核查验证,并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监管规则指引 1 号》规定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创世纪提供的资料、创世纪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说明,并经查询创世纪股票上市以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创世纪、创世纪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创世纪上市以来作出的主要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详见本核查意见附件一。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根据创世纪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上交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根据创世纪 2018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会字(2021)第 04717号”《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众会字(2020)第 3493 号”《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众会字(2019)第 3323 号”《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创世纪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在深交所网站查询结果,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函等监管措施的情况如下:
序号 机关 监管措施 采取监管措施的时 事由
间
1 创业板公 监管函 2020 年 7 月 14 日 未及时履行交易事项进展的信息披露义
司管理部 务
未及时披露与大客户终止合作引发的重
大资产减值风险、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公
司董事及关联方支付大额业绩奖励信
2 广东证监 警示函 2020 年 5 月 7 日 息、以前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
局 销售货款违约金核算不准确、商誉减值
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年
度报告未披露公司监事违反承诺的情
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
3 创业板公 监管函 2018 年 11 月 1 日 时任董事违反承诺
司管理部
除上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广东证监局出具监管函和警示函的情形以外,根据创世纪最近三年的公告文件、创世纪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上交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创世纪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五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伟 东
经办律师
贺 成 龙
经办律师
李 敏
年 月 日
附件一:创世纪、创世纪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创世纪上市以来作出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 承诺主 承诺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履行情
体 类型 (期限) 况
公司承诺:公司不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2020 年 11
1 创世纪 其他 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 月 17 日- 正常履
承诺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 股权激励 行中
担保。 实施期间
1、本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 2021 年 3
2 夏军 其他 六个月未减持所持创世纪的股份; 月 18 日 正常履
承诺 2、本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 -2021 年 9 行中
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创世纪的股份。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