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创世纪 证券代码:300083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一)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有关本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三)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则本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资金不足,本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四)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一)《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二)本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计划的情形。
(三)本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核心人员及骨干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纳入持有人范围的其他员工。参加人员总人数不超过 50 人,其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2 人。具体参加人数将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本计划获股东大会批准后 6 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股票代码:300083),不用于购买其他公司股票。
(五)本计划获股东大会批准后,本计划设立资金总额上限为 20,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金额为 1 元,份额上限为 20,000 万份。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份数为准,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
本计划将委托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管理机构管理。管理机构设立集合资金计划,集合资金计划按照 1:1 的比例设置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本计划认购集合资金计划的劣后级份额。
集合资金计划拟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融资,融资金额与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1,最终融资情况及融资金额以提供融资的主体审批结果为准。
(六)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
份。
(七)本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24 个月,自本计划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经公司董事会和持有人会议同意,本计划存续期限可予以延长。若本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进行有效延期的,则本计划自行终止。
(八)本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并过户至集合资金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九)公司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本计划,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公司审议本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十一)本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录
声明 ...... 2
风险提示 ...... 3
特别提示 ...... 4
目录 ...... 6
释义 ...... 7
第一章 总则 ...... 8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确定依据、范围及份额情况...... 9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价格......11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及锁定期限...... 13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14
第六章 本计划的权益处置办法...... 20
第七章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 ...... 22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本计划的参与方式...... 23
第九章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24
第十章 本计划履行的程序 ...... 26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 27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创世纪/公司/本公司 指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 指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
持有人 指 参加本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本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计划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资产管理人 指 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
托管机构、托管人 指 具有相应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集合资金计划 指 管理机构设立的集合资金计划
管理办法 指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范运作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披露指引第 4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
划》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一章 总则
本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 4 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二)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三)立足于当前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确定依据、范围及份
额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 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
3、经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其他员工。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计划的持有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合计不超过50 人,具体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情况确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四、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原则、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上限为 20,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本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20,000 万份。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员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的认购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持有人 职务 持有份额(万份) 占本计划总份
额的比例
1 夏军 董事长 3,000 15.00%
2 周启超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500 12.50%
其他员工(合计不超过 50 人) 14,500 72.50%
合计 20,000 100.00%
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金额为准。持有人未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价格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0,000 万元,以“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