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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1)

公告日期:2021-11-12

深交所: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1)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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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
区科学大道 111 号;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长椿路 23 号 22 号楼 1-3 层 1,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
郭留希,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刘永奇,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国选,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建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召,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国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超伟,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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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 金刚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大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显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控制人郭留希、控股股东河南华晶超硬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非经营性占用*ST 金
刚资金余额为 30,526.95 万元。截至本处分决定作出之日,郭留
希、河南华晶仍未清偿上述占用资金。
(二) 违规提供担保
*ST 金刚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违
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显示, 201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 *ST 金刚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向郭留希、河南华
晶及第三方提供担保,截至 2020 年年报披露日担保余额为
196,352.68 万元,其中向郭留希、河南华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88,277.46 万元。截至本处分决定作出之日,上述担保仍未解除。
(三)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无法获取与评估*ST 金刚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 *ST 金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无法判断*ST 金刚预付设备款、工程款项性质及资金最终流向,
担保、诉讼事项预计负债计提的恰当性,固定资产价值认定、减
值准备计提的恰当性,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和准
确性等,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ST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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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 2020 年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ST 金刚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违规提
供担保等多项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市场影响恶劣,严重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9.1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8.3.4 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ST 金刚控股股东河南华晶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通过
违规占用资金、违规接受担保等直接或者间接方式侵占上市公司
资金和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
诚信义务,其上述第一、二项行为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1.7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
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
第 4.2.8 条的规定。
*ST 金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留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
— 4 —
勉尽责义务,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运作,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
地位,通过违规占用资金、违规接受担保等直接或者间接方式侵
占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违反其诚信义务,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4.3.2 条、第 5.1.2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
第 4.2.8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8 条的规定,对*ST
金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金刚董事兼总经理刘永奇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
主要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
规定,对*ST 金刚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金刚财务总监刘国炎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任期内出现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情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金刚上述第
二、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金刚时任财务总监张超伟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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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任期内多次出现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情形,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ST 金刚
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金刚董事李国选、 张建华, 监事张召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金
刚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ST 金刚、控股股东河南华晶、实际控
制人郭留希以及财务总监刘国炎提出听证及申辩, 董事兼总经理
刘永奇、时任财务总监张超伟以及董事张建华,监事张召提出申
辩;董事李国选未提出申辩。
一是*ST 金刚、控股股东河南华晶、 实际控制人郭留希以及
财务总监刘国炎均提出,上述三项违规事实均未达到情节严重情
形,且证监会及司法机构尚未就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事实作出
结论性意见。实际控制人郭留希已公开承诺在 2021 年 11 月偿还
占用资金, 公司也正在积极解决并采取补救整改措施。 郭留希、
刘国炎还提出, 其不符合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规定的 “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纪律处分”(以
下简称公开认定)的适用条件。郭留希提出, 因股价大幅下跌,
导致个人资金链出现问题,致使存在被动占用公司资金和出现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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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担保。 刘国炎提出,形成资金占用的担保合同在其任职之前签
订,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是 2019 年度财务报
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未消除的延续,与其无关。
二是董事兼总经理刘永奇提出,其未参与资金占用和违规担
保,不分管财务工作, 其于 2020 年 7 月 4 日向*ST 金刚提出辞去
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并于 7 月 6 日收到辞职报告的回执, 其未
出席和参与 2020 年度报告及相关议案审议,未签署 2020 年 7 月
6 日后*ST 金刚相关文件。在了解到*ST 金刚涉嫌违规后,及时自
查和督促*ST 金刚核查。
三是时任财务总监张超伟提出,自 2018 年 5 月下旬以后,
其不再负责*ST 金刚具体资金及财务部管理事项,未参与资金占
用和违规担保事项。
四是董事张建华提出,其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任职*ST 金刚
董事,拟实施的纪律处分涉及事项均发生在其任职前,其未参与
*ST 金刚经营决策,已勤勉尽责,对于*ST 金刚可能存在的违规行
为无主观故意、无过错。
五是监事张召提出,其未参与*ST 金刚的违规行为,不存在
主观故意、严重失职或为自身直接或间接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行
为,已自查并督促*ST 金刚及时披露、整改。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ST 金刚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
况,本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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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ST 金刚、控股股东河南华晶、实际控制人郭留
希的申辩理由。根据*ST 金刚披露的相关公告,*ST 金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提供担保及 2020 年度财务报
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违规事实清晰,非经营资金
占用金额及违规担保金额巨大,违规行为多次发生、持续时间长,
且因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导致*ST 金刚股票自 2020 年 11 月 4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属于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规定的情节严
重情形,已触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开谴责标准。此外,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
留希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均负有重要责任,且其存在最近
二十四个月内被本所予以公开谴责处分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
的公开认定适用情形。因此,不予采纳*ST 金刚、河南华晶以及
郭留希提出的申辩。
第二,关于财务总监刘国炎的申辩理由。刘国炎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担任*ST 金刚财务总监,其提出违规事实一涉及的
30,526.95 万元资金占用事项系司法扣划所致,相关借款担保合
同签订日期在其任职之前。本所对该部分理由予以采纳。但是,
2019 年 4 月 27 日, *ST 金刚发生违规担保 1,926.95 万元,且违
规担保系导致公司 2020 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因素之一,
刘国炎仍应对 1,926.95 万元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 2020 年度财务
— 8 —
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关于董事兼总经理刘永奇的申辩理由。一是刘永奇提
出其未出席和参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议案审议,未委托他人
代为表决,也未签署 2020 年 7 月 6 日后涉及董事、总经理岗位职
责范围的任何文件,并提供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佐证。本所对
该项理由予以采纳,已相应调整刘永奇的违规事实认定。二是刘
永奇主张其未参与、未实施、不知悉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
刘永奇于 2012 年 4 月起担任*ST 金刚董事,自 2014 年 6 月起担
任总经理。 *ST 金刚 30,526.95 万元资金占用涉及的借款担保合
同、违规提供担保 196,352.68 万元均发生在其任期内。作为上市
公司总经理及董事,刘永奇理应持续关注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资金流向的真实性以及内部决策机制的合法合规性,督促上市公
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依法规范运作,尤其是对于公司大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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