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 16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 20 办公 1T01-06,07,08 号房屋)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九洲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1,8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网上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945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
限、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寅和总经理赵晓红出具承诺: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半年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股东哈尔滨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东黑龙江辰能哈工
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市科技风险投资中心承诺: 除依
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转持部分公司股份外, 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
的公司股份, 也不回赎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
通过哈尔滨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并在本
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张清、丁兆国、李斌三人出具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
九洲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2
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半
年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根据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
办法》,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市科技
风险投资中心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将持有的
本公司 180 万股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和哈尔滨市科技风险投资中心的禁售期义务。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九洲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九洲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4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5,145 万股,本次拟发行 1,800 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 6,945 万股,均为流通股。其中: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寅和总经理赵晓红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半年后
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股东哈尔滨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东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和
哈尔滨市科技风险投资中心承诺:除依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
社保基金实施办法》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转持部分公司股份外,自公
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回赎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通
过哈尔滨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并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
事和高管的张清、丁兆国、李斌三人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申报离任半年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根据财政部、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及社保基金会 2009 年 6 月 19 日联合颁
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门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和黑龙
九洲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5
江省国资委黑国资产[2009]244 号《关于同意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国有股权转持充实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
投资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市科技风险投资中心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后将持有的公司 180 万股(按本次发行 1,800 万股的 10%计算)国有股
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其中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
限公司转持 138.4615 万股,哈尔滨市科技风险投资中心转持 41.5385 万股。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和哈
尔滨市科技风险投资中心的禁售期义务。
二、根据公司 2009 年 7 月 25 日召开的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如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09 年发行成功,公司截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的累计
未分配利润和以后产生的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
有。公司将在发行后第一个会计年度以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的分配方式派发一次
股利,派发股利中首选现金分红且分红比例不低于当期经审计后可供股东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十。
三、由于所处行业特性及其国内市场惯有的收款模式,公司在国内市场销
售相关产品需要一段时间回款,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数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 9,031.75 万元、10,772.78 万元、17,613.96 万元和
19,643.66 万元,占同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5.09%、43.42%、49.46%和
48.06%,占同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9.16%、31.23%、38.03%和 37.20%,最近
三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2.34、2.32 和 2.11。公司应收账款数额较大
主要是公司主导产品销售信用政策和公司所处行业特性导致的,截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应收账款中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占 76.45%,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较 2008
年末账面余额增长了 11.26%,主要系公司销售规模不断扩大,且受金融危机影
响客户回笼资金减缓所致。随着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
新业务的不断延伸,或者由于金融危机持续、加深,如果无法及时回收货款,
公司将面临流动资金紧张的风险。同时,如果未来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由于客
户财务状况变化等原因降低,则存在发生坏帐损失的可能性,本公司的经营业
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四、本公司系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
九洲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6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 号文件,公司在 2005-2007 年度享受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08 年 11 月 21 日,经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本公司被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
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发改高技〔2008〕3700 号文件,本公
司被认定为 2008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08 年度按 10%的税率计
缴企业所得税,有效期一年。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远航软件 2005 年被认定为软件
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 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规定,远航软件从获利年度 2006 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
得税税收优惠。2006 年为远航软件获利第一年,2006 年至 2007 年免缴企业所
得税,2008 年至 2010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本公司(含远航软件)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影响金额分别为 610.29 万元、569.19 万元、585.73 万元
和 307.07 万元,占同期合并净利润比例分别为 33.66%、18.70%、16.23%和
10.54%。如果公司日后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则公司不能再享受相
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此外,如果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国家规划布局内
重点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未来出现重大调整,也将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产生一定影响。
五、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远航软件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按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 号文规定,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
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政策有效期至 2010 年。本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远航软件在报告期合计收到的增值税返还金额分别为 0 万元、752.79 万元、
79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