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CAPCHEM TECHNOLOGY CO.,LTD.)
(深圳市龙岗区坪山沙坣同富裕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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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拟发行2,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23%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28.99元
发行日期
2009年12月24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7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覃九三、周达文、郑仲天、钟美红、张桂文、毛玉华、姜希松、陈志锋、赵志明、周艾平、李梅凤等11名自然人股东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09年 12 月 22 日
1-1-1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1-2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覃九三、周达文、郑仲天、钟美红、张桂文、毛玉华、姜希松、陈志锋、赵志明、周艾平、李梅凤等11名自然人股东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根据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2009年12月31日前成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则公司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扣除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分配的利润后的剩余部分,以及2008年12月31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根据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截至2008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5,989,764.80元(母公司)。
三、本公司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因素”章节全文,并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下游元器件及整机产业需求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是新型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包括铝电解电容器化学品、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固态高分子电容器化学品及超级电容器电解液四类产品;下游是铝电解电容器、锂离子电池、固态高分子电容器及超级电容器等电子元器件行业;终端是消费电子、家用电器、信息通讯、汽车电子、节能照明、工控变频、电动工具、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可再生清洁能源、航空航天、军工等产业领域。电子化学品市场需求规模及变动情况,与下游元器件行业及终端整机产业市场规模及变动密切相关。 1-1-3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致的全球金融危机,给美国乃至全球实体经济带来沉重打击。2008年,公司下游主要铝电解电容器厂商营业收入出现负增长,公司铝电解电容器化学品营业收入增速也大幅放缓,受下游元器件及整机产业需求影响显著。如果全球甚至国内经济继续受金融危机拖累,将导致下游行业消费需求增长减缓甚至负增长,从而对公司产品市场需求造成负面影响。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原材料成本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90%以上,主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的业绩具有重要影响。公司属精细化工行业,其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是基础化工原材料。目前以石油为代表的能源和原材料价格呈现长期上涨趋势,增加了公司采购成本,并增加了存货及应收账款资金占用成本。因全球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石油及基础化工原材料价格在2008年下半年大幅下跌,但自2009年以来,原材料价格已出现较大幅度反弹,价格短期的剧烈波动对公司的成本管理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已在2008年末对原材料计提了25.01万元的跌价准备,对库存商品计提了52.89万元的跌价准备。
为应对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根据原材料价格及生产成本变动,及时调整对客户新增订单的报价;采购及生产部门严格按照订单备货和生产,严格控制没有订单对应的库存。第二,加强产品研发、丰富产品品种、改善产品结构、增加高附加值产品的销售比重;第三,加快技术革新的速度,提高生产效率、扩大产量提升规模经济效益;第四,向国内外大宗基础化工原料供应商直接采购,签署年度采购框架协议,降低采购成本并保证采购供货。报告期内,公司在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综合毛利率仍保持在较高水平,2006年~2008年、2009年1-6月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6.20%、23.55%、25.52%、35.47%。
虽然公司采取了上述措施,但如果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则仍会造成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上升,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3、供应商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公司从前五名供应商处的采购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依次为65.29%、53.94%、36.83%、47.51%,总体呈下降趋势。报告期内,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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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有乙二醇、己二酸、六氟磷酸锂、硼酸、磷酸等品种。公司原材料供应商集中度较高,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基础化工的行业特点。基础化工行业是资金技术密集型、安全环保生产要求高的行业,适宜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公司所需的部分原材料市场形成了少数寡头垄断的局面。以乙二醇为例,目前全国的产能主要集中在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三大巨头。二是公司采用了广泛合作、相对集中的采购策略,既保证了采购主动权、提高议价能力和降低采购成本,又有利于与供应商结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但是,如果原材料供应商之间发生并购并导致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则有可能削弱公司在采购中的议价能力,引起采购成本的增加。如果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也有可能导致不能足量、及时供货或采购成本的增加,由此一方面有可能增加公司与新供应商的磨合成本,另一方面可能在短期内因原材料供应不足而带来产能利用不足,从而影响本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盈利能力。
4、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总额较大,占流动资产和总资产比重较高。截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净额达7,751.84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为39.21%,占总资产比例为31.75%。虽然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良好,一年以内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99.73%,3个月以内账龄的占比80.79%,主要客户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实力,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但公司应收账款总额较大,所占资产比重较高,一旦发生大额坏账,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覃九三、周达文、郑仲天、钟美红、邓永红、张桂文等六人合计持有公司68,315,680股,占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总数的85.39%,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63.85%,能对本公司的发展战略、人事安排、生产经营、财务等决策实施有效控制。若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健全、运作不够规范,可能会导致实际控制人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风险。
6、企业所得税优惠被追缴的风险
本公司是深圳市龙岗区注册成立的生产性企业。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及《关于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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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1号文)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坪山分局出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深国税龙坪减免字[2003]002号):批准公司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从2003年起开始获利,故2003年、200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5年、2006年、200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税率7.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规定:“深圳市经济特区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08年起执行如下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2009年4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须知》规定,深圳市经济特区外(宝安、龙岗)在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即征即退的方式参照特区内的企业执行低税率过渡政策。因此,公司2008年实际执行税率为18%。
公司在2003年-2008年享受的上述“两免三减半”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政策”税收优惠的依据“深府[1988]232号文”、“深府[1993]1号文”及《企业所得税纳税须知》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该等规定在深圳普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