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银江技术 公告编号:2021-058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以
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09:15至下午15:00。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9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股份94,823,9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459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93,039,9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875%;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783,9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720%;本次
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12 人,所持股份 1,783,9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72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总经理王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384,4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365%;反对
43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63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44,46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639%;反对 439,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361%;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384,4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365%;反对
43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63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44,46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639%;反对 439,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361%;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384,4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365%;反对
43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63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44,46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639%;反对 439,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361%;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刘入江律师、方正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