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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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技术”)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了《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现针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用语和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同用语和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银江技术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会议文件等文件,公司就本次调整履行的授权与批准程序如下:
1、2021 年 12 月 13 日,银江技术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
对于上述事项,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2021 年 12 月 13 日,银江技术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前,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 1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自愿放弃,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该人员已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文件,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247 名调整为 236 名,首次授予
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472 万份调整为 1,447 万份,预留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00 万
份调整为 325 万份,授予总量不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其关于本次调整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雨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刘入江
202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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