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务备忘录 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1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7名激励对象授予1,472.00万份股票期权。(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新建 蒋贤品 罗吉华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