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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技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19

银江技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浙江
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 1 号中国智谷富春园区 A2 幢 3 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4,823,94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459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3,039,9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87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83,9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72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83,9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72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及现场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审议《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384,4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365%;反对
43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63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44,46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639%;反对 439,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361%;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384,4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365%;反对
43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63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44,46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639%;反对 439,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361%;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384,4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365%;反对
43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63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44,46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639%;反对 439,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361%;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入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方 正

                                                            2021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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