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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1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6-21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enbyte Technology Inc.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
华宏信通工业园 4 栋 1-6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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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740 万股,其
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900 万股且不
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
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根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确定,若预计新股
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额扣除公司承担
的发行费用)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公司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调整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所得资金归股东所有,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0,960.00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本次发
行前股
东所持
股份的
流通限
制及股
东对所
持股份
自愿锁
定的承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陈志杰、唐娟承诺:“ ( 1)主动向发行人
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
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操作;( 3)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
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如本人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
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4)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
人在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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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5)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玮钰承诺:“ (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等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
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进行操作;( 3)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
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国汇通、中天智科承诺:“ ( 1)主动向发行人
申报本企业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
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操作;( 3)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
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上述股东股份锁定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二、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及“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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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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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提示。除重大事项提示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
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方案及影响
(一)本次发行的方案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 2,740 万股,其
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9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
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按如下原则确定:
( 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根
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公司承担的发行
费用)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则公司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
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 2)公司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占本次发行完成
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00%。
( 3)公司股东合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公开发行股票总数-公司发行新股数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如需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则由持有公司股份超过三
十六个月的股东陈志杰、陈玮钰、唐娟合计发售不超过 900 万股的股份,且公开
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
数量, 上述符合条件的股东之间原则上按照各自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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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之日的持股数量占比对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进行内部分配, 同时须符
合以下条件:
a)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
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b)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
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c)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其当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5%;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 在遵循上述原
则的基础上,授权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确定,并
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但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不应对公司
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经营产生影响。
如本次公开发行涉及公司股东陈志杰、陈玮钰、唐娟公开发售股份,则公司
同意其委托公司一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主承销协议,并按以下原则分
摊发行费用:
(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费用由公司及公司股东根据本次公司发行新
股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按比例分摊。
( 2)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 3)所得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相关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陈志杰、唐娟、陈玮钰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99.43%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方案,如存在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情形,由符合条件的股东按持股比例公开发售,公司的股权结构不
会因本次发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陈志杰、唐娟、陈玮钰
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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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的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质押、冻结等依法不
得转让的情况。本次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
制人不会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股票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陈志杰、唐娟,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核心技术人员陈玮钰承诺:
(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时
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操作。
( 3)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