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366号新希望中鼎国际2栋18楼3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一七年九月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85,371,067股,占公司发行后股份
总数的10%,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853,710,666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
限、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先生、Liu Chang女士,本公司控股
股东Universal Dairy Limited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
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新之望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苏州惠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金色衣谷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DailyDairy, Limited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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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董事长席刚先生、董事Liu Chang女士、董事曹丽琴女
士、高级管理人员朱川先生、邓中富先生、李小鹏先生、林永
裕先生、监事李红梅女士,作为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承
诺:
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在其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公司控股股东Universal Dairy Limited,以及担任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席刚先生、Liu Chang女士、曹丽琴女
士、朱川先生、邓中富先生、李小鹏先生、林永裕先生和李红
梅女士承诺:
如其所持本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公
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对于已
作出上述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不会因其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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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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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第四节风险因素”的
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减持等事项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先生、Liu Chang女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
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Universal Dairy Limited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席刚、Liu Chang、朱川、曹丽琴、邓中富、李小
鹏、林永裕、李红梅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如其所持公司的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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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对于已作出上述
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先生、Liu Chang女士及股东Universal Dairy Limited、新
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原则上
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
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
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
司上市后,在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承诺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减
持计划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发生需向
公司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
无需遵守本减持承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
人,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发行人股东西藏新之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锁定期满后,若拟减持所持公司的
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实施减持行
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
的合法方式进行;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上市后,在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
履行公告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承诺在首次卖出的15个
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确定,
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发生需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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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承诺;违反作出的公开
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
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及赔偿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于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
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于60日内及时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
调整。
3、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之日起
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如需)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如需)后3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
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回购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在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
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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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
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
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