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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宠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8-09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YANTAI CHINA PET FOODS CO., LTD.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蒲昌路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
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信息网网
站(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
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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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对下列事项给予特别关注,并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中有关
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500万股,本次拟发行2,500万股,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为10,000万股,全部股份均为流通股。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烟台中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烟台中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烟台中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
(二)实际控制人郝忠礼、肖爱玲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下同)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发行人股东和正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和正投资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和正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日本伊藤、香港Vintage、北远创投、烟
台源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股东承诺:
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发
行人股份的,本人/本公司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公司
的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公司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发行人董事伊藤范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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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发行人董事郝凤云承诺:
自中宠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宠股份股票,也不由中宠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
低于中宠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中宠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宠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中宠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
于中宠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中宠股份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在担任中宠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中宠股份股票不
超过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中宠股份股
票。
(八)实际控制人亲属郝忠信承诺:
自中宠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宠股份股票,也不由中宠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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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
低于中宠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中宠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宠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中宠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
于中宠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中宠股份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烟台中幸承诺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锁定期延长则相应顺延,下同),烟台中幸将根据需要
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烟台中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
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烟台中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
通过协议转让进行等;
3、减持价格:烟台中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将
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正投资承诺
锁定期满后,和正投资将根据需要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具体安排如下:
和正投资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1、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5%;和
正投资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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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
通过协议转让进行等。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日本伊藤承诺
锁定期满后,日本伊藤将根据需要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具体安排如下:
日本伊藤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1、减持数量:日本伊藤在锁定期满后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
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日本伊藤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
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
通过协议转让进行等。
(四)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意向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烟台中幸、和正投资、日本伊藤就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
任,并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2)如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中宠股份
所有,并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进行支付;
(3)若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
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为本企业根
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4)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
施完毕之日止,本公司不得从公司领取任何现金分红,且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
份。”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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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
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
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本预案启动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
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所致,则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启动本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每股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