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SunnypolOptoelectronicsCo.,Ltd.
(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
第二工业区同富一路5号第1-9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建军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2、公司其他股东汤际瑜、南海成长(合伙)、曾力、百顺投资、陈运、天利泰投资、欧吉曼投资、王贡献、华澳创投(合伙)、钟亮华、融创投资、余达、包能进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董事周振清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建军、周振清、朱东华、雷平宇、阮志毅、张建飞、王志阳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二、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义务。
1、公司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的2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2)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张建军,其承诺如下:
(1)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购回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2)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以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以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津贴作为履约担保,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关于上市后36个月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最近定期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下同)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
产的情形,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采取的具体措施
当达到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措施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具体如下: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①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
资产的情形,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②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依据市场价确定,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同时,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按以下方式执行:
A.单次不低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如与上述A项的上限
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如果在12个月内公司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
额按以下方式执行:
A.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B.不低于2,000万元;如与上述A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③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股份回购计划的启动条件成立时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股份回购预案并公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公告。同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股份回购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
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股份回购事宜;
⑤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人员,履行公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