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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6

钧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0 月,公司完成对捷泰科技的并购,公司形成“新能源+汽车零部
件”双主业驱动运营。捷泰科技在公司新能源板块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捷泰科技主要从事太阳能电池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拥有一流的生产工艺及良好的生产设备,凭借着技术创新、科学管理及成本控制的三大生产核心竞争力,其生产的高效太阳能电池片达行业领先水平,标的公司获得 ISO9001、ISO14001认证。捷泰科技将继续加大研发类产品的开发力度,确保产品具备长期持续的竞争力;同时,捷泰科技也将继续开拓市场,保持高增长速度。捷泰科技作为公司新能源板块的主力军,将不断助力上市公司提升整体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公司期权激励计划主要面向在捷泰科技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本次激励计划选取捷泰科技的净利润指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捷泰科技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发展潜力。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捷泰科
技 2022-2024 年度的净利润指标分别不低于 2.7 亿元、3.1 亿元和 3.8 亿元。该
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捷泰科技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控股子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业绩情况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赵  航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乐宏伟  _____________________

    杨友隽  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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