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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1-12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TXD TECHNOLOGY CO.,LTD.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工业东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3#厂房4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万锋、钟小平、李锋、刘秋香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泰欣德合伙、中比基金、章源投资、恒泰资本、张进福、傅丽芬、吴金钻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万锋、钟小平、李锋还承诺:在前述承诺期限届满后的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钟小平之妻刘秋香承诺:在钟小平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钟小平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财政部关于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财金函【2014】109 号)文,中比基金作为公司国有股东,在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需履行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股份的义务。

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中比基金将按照实际应转持的股份数乘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等额现金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公司实际控制人万锋、钟小平、李锋、刘秋香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同兴达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

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一)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采取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票

    发行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但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本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上述稳定公司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就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实际控制人万锋夫妇、钟小平夫妇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如因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本人应及时提请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本人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三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本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与配偶单独或共同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质押股票贷款等方式。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5)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本人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人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6)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本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人将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30%稳定股价。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项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