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ENVICOOLTECHNOLOGYCO.,LTD.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梅观高速路东侧
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1-3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年【】月【】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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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自然人股东韦立川、欧贤华、方天亮、刘军、冯德树、吴刚、游国波、陈涛、
王铁旺、陈川、李冬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股东上海秉原、北京秉鸿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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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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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