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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7月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7-15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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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发行股数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低于 4,000 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 4,000 万股,符合条件的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1,0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配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转让老股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元,定价方式为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或通过公司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或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老股转让价格与新股发行价格相同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 不低于 40,000 万股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及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以及股东刘波分别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本公司股东裕同电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本公司机构股东君联创投、鸿富锦公司以及孙嫚均等 19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本公司股东海捷津杉、前海裕盛以及于建中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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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5、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华君、吴兰兰、刘波、邓琴以及王彬初分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6、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王华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裁吴兰兰、裕同电子以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波、王彬初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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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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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特别风险提示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
(一)客户集中风险报告期内,本公司对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6.45%、 70.09%和 62.93%。公司来自主要客户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相对较高,本公司存在客户集中的风险。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是由其所处行业特征及公司自身战略所决定的。一方面,公司主要客户为消费类电子行业知名企业,其所处的细分市场集中度较高,在既定产能下公司优先选择优质客户开展合作,并基于大客户服务策略与优质客户合作不断深化。另一方面,从下游品牌终端厂商的角度,为维护其品牌竞争力并保守产品机密,往往会构建相对封闭的供应链条,以减少被竞争对手抄袭和模仿的风险,这决定了包装企业具有主要为某几家下游客户配套的特点。公司已采取多种措施降低客户集中度较高带来的负面影响, 如提升产品及服务质量, 增加客户黏性; 扩大客户群体,积极向烟酒及化妆品等其他高端消费品牌延伸等。目前公司与客户间的合作关系十分稳定,但由于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现状短期内不会有较大变化,倘若国内外消费类电子产品终端市场持续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主要客户生产经营发生波动、或公司因管理疏漏等其他原因而失去供应商资格、或公司未来技术水平、服务质量以及持续创新能力不足,公司订单将面临下滑风险并可能导致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公司储备的产能难以得到有效消化,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因失去核心客户的供应商资格而导致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大幅下降 50%以上的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公司现有产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产品新增产能及新增产能与现有产能对比如下:主要产品 2015 年产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新增产能占现有产能比例彩盒(万印张) 97,540 41,289 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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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说明书(万印张) 52,251 22,855 43.74%纸箱(万个) 37,939 13,352 35.19%公司产能的扩大能够更好满足客户需求,但对公司新客户开发能力也提出更高要求。在多年的经营中,公司凭借优质的产品质量及服务水平,市场地位不断提升,获得了众多高端消费品行业知名企业的认可, 积累了广泛的客户资源并与部分核心客户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为配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公司一方面在与现有客户深度合作基础上对其进行产品深度开发, 保证对现有客户的销售能够随其业务量增长而增长; 另一方面基于公司在消费类电子产品印刷包装行业的领先地位和对消费类电子行业的深刻理解开发新客户。尽管多年的发展历程证实了公司优秀的客户开发和维护能力,但也不排除竞争对手的发展、市场容量的萎缩、下游客户产品终端需求的消减以及营销渠道开拓的措施不力等因素引致的新增产能无法消化、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三)境外市场风险本公司的境外业务主要涉及香港裕同和越南裕同。香港裕同承接一部分订单交由裕同科技及其境内子公司生产,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业务;越南裕同位于越南北宁省北宁市桂武工业区京北工业园内,主要业务是为三星、富士康等客户提供包装设计、生产及销售等一体化服务。 2015年香港裕同、越南裕同营业收入分别为6.81亿元、 0.94亿元,境外子公司实现收入占本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8.07%。
2014 年 5 月,越南爆发反华排华打砸中资企业事件,多家越南中资企业遭到围攻,导致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虽然越南裕同未受到该次事件影响,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但未来可能由于国际政治、 经济形势变化引起的突发事件导致公司境外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其他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
1、本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及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以及股东刘波分别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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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股东裕同电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本公司机构股东君联创投、鸿富锦公司以及孙嫚均等 19 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本公司股东海捷津杉、前海裕盛以及于建中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5、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华君、吴兰兰、刘波、邓琴以及王彬初分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6、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王华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裁吴兰兰,裕同电子以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波、王彬初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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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以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按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优先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公司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