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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2月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2-19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人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
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股数47,430,000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189,720,000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帆先生承诺
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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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
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战先生、尚磊
先生、金小平先生、庞国强先生、许可先生分别承诺并保证: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
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
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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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
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彭辉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
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
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
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前进女士承诺并保证: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西藏易水份额,也不由西藏易水回购该部分份额。在
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
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
公司股份占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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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
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西藏易家团、西藏易水分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企业未履行承诺,本企业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华金天马作出承诺并保证:自易明药业股票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易明药业股份,也不由易明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
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如本企业未履行承诺,本企业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嘉泽创投、天星海容分别作出承诺并保证:自易明药业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易明药业股份,也不由易明药业
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企业(公司)未履行承诺,本企业(公司)愿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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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6、周宏伟先生、宋民宪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签署日期
2016年2月3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7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4,229.00万股,本次拟发行4,743.00万股,发行
后公司总股本为18,972.00万股,均为流通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帆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