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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26 深市 易明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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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明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2-08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2016年12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易明医药”、“易明药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4,229.00万股,本次发行4,743.00万股,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为18,972.00万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帆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6月8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战先生、尚磊先生、金小平先生、庞国强先生、许可先生分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6月8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彭辉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前进女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西藏易水份额,也不由西藏易水回购该部分份额。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西藏易家团、西藏易水分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华金天马作出承诺并保证:自易明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易明药业股份,也不由易明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如本企业未履行承诺,本企业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嘉泽创投、天星海容分别作出承诺并保证:自易明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易明药业股份,也不由易明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企业(公司)未履行承诺,本企业(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周宏伟先生、宋民宪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

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③项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股票股利分配,如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