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鉴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 《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64,274,618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369,916,845 元
人民币。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经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境内投资人及其他合格投资者发行 核准首次向境内投资人及其他合格投资者发行22,863,500 股内资股。前述发行后,公司的股 22,863,500 股内资股。前述发行后,公司的股
份总数为 112,863,5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份总数为 112,863,5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于 2021 年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公司于2021年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境
境外投资人发行 19,680,900 股 H 股,前述发行 外投资人发行 19,680,900 股 H 股,前述发行后,
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64,281,818 股,均为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64,281,818 股,均为普通
普通股。 股。
截至目前,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截至目前,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64,274,618 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 369,916,845 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
244,593,71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 92.55%; 342,363,58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 92.55%;
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19,680,900 股,占公 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27,553,260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约 7.45%。 司股本总额约 7.45%。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一款(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需依法注销的,应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需依法注销的,应 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内, 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 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前述股份回购涉及的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前述股份回购涉及的 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章程》修正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 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事宜。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