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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中科: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0

东方中科: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此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部分中介费用。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110C017707号),截至2021年11月18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中介费用共计人民币9,458,546.31元。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中介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8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2018年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233,375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4名激励对象获授的34,700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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