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1-109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2、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34,7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318,179,769 股的0.0109%。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披露
了上述事项。
2、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2018-067),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18〕81 号)。
3、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4、2018 年 9 月 10 日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
员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2018 年 10 月1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3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582,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价格 14.40 元/股,
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
8、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756,600 股,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1.0462 元/股;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预留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6 名激励对象授予104,1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授予价格 9.17 元/股,授予股
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
10、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7,290 股,回购价格为 11.0462 元/股。上述
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完成回购注销。
11、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0.9962元/股;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7,290 股,回购价格为 10.996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完成回
购注销。
12、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 2021年 1月 12日上市流通。
13、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9.12 元/股;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4,700 股,回购价格为 9.1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完成回购注销。
14、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4 人,其中 30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233,375 股;4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34,700 股。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仅解除预留部分 4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其余 30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尚未到期。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三、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上市日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届满。
(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件。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
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 2020 年净资
公司 2020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以 2017 年业绩为 产收益率 11.42%,高
基数,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且上述两项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同时,公司 2020 年主 9.75%,达到了业绩考
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95%。 核要求;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