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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达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6-09-21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SUNTAKCIRCUITTECHNOLOGYCO.,LTD.
(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C单元20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5,0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6.31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9月22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1,000万股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5,000万股,且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仅限于公司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现有股东向投资者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老股)的情形。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及补充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姜雪飞(亦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朱雪花(亦为董事)承诺:
    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
为保持对发行人控制权及发行人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其他限制的条件下,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
无其他减持意向;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余忠、彭卫红、姜曙光、邓峻承诺:
    姜曙光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余忠、彭卫红、邓峻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超淦贸易有限公司、袁进、彭建均、张庭主、严安辉、杨林、白会斌、汪广明、
刘保海、王俊浩、尹建华、赵金秋、谢华、王剑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姜雪飞、朱雪花、余忠、王剑峰、彭建均、彭卫红、姜曙光、邓峻、汪姜维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9月21日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5,000万股,且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仅限于公司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现有股东向投资者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老股)的情形。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及补充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姜雪飞(亦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朱雪花(亦为董事)承诺:
    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为保持对发行人控制权及发行人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其他限制的条件下,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余忠、彭卫红、姜曙光、邓峻承诺:
    姜曙光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余忠、彭卫红、邓峻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超淦贸易有限公司、袁进、彭建均、张庭主、严安辉、杨林、白会斌、汪广明、刘保海、王俊浩、尹建华、赵金秋、谢华、王剑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姜雪飞、朱雪花、余忠、王剑峰、彭建均、彭卫红、姜曙光、邓峻、汪姜维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形式的优先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发放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