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加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重庆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睿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及截至 2021 年 9月 30日的财务报表,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是日常经营及发展规划的需要。目前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稳定,具备足够的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整体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要求。我们同意此次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30,000 万元。根据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卢建凯 唐长江 郑海英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