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马伟华先生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补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我们同意增补马伟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禹雪女士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要求,禹雪女士与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禹雪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聘任禹雪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卢建凯 唐长江 郑海英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