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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视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2-04

真视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
的使用效益,公司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货币资金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依据本公司章程、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规,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等制订。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实施货币资金业务管理
中,应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1、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2、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3、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

    第六条 财务部门对货币资金业务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办理货币资
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和监督。做到:

    (1)钱账分离管理,负责账务处理的出纳岗位与现金或银行U盾保管的出纳岗位必须设置两个以上的编制,不得一人兼任。

    (2)收付款申请人、批准人、会计记录、出纳、稽核岗位分离,不得一人
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3)出纳人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公司关于货币资金业务实行归口办理的办法,具体如下:

    (1)公司的现金收付款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并且只能由出纳办理;
    (2)非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公司的货币资金;

    (3)银行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公司开立的结算户办理;

    (4)收款的收据和发票由财务部门的专人开具。

    第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实际情况,对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原则上三年轮换一次;其他关键财会岗位最长不超过五年进行岗位轮换。

    第九条 公司货币资金使用按金额大小、业务性质及责任大小实行分级授权
批准制度。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批准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公司资金支付的性质,将资金支付分为:经营性采购、税费及工资薪金支付;经营管理费用类支付;融资还贷及利息支付;投资性支付(包括研发);其他支出:如公司捐赠、赞助等支出;内部资金调度。

    1、经营性采购、税费及工资薪金支付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独立法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拥有单笔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审批权限;如因经营需要,可以向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批,经审批后,可以拥有单笔人民币不超过100万元的审批权限。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拥有单笔人民币2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董事长或总经理可以授权财务负责人审批200万元以下的付款;

  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拥有单笔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审批权限。

    2、经营管理费用类支付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负责人:拥有单笔不
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审批权限;如因经营需要,可以向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批,经审批后,可以拥有单笔人民币不超过5万元的审批权限。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拥有单笔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下的审批权限。

    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拥有单笔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审批权限

    3、融资还贷及利息支付

    公司融资还贷及利息支付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4、投资性支付(包括研发)

    公司对外投资支付在完成投资决策程序后,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支付。

    5、其他支出:如公司捐赠、赞助等支出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拥有人民币5万元以内 的与自身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支出(如公司捐赠、赞助等支出)的审批支付权限 ;

  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支付;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确因经营需要发生的与自身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关系的其他支出,均须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支付。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得对外拆借资金,所有对外拆借资金需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支付。

    6、内部资金调度

  内部资金调度是指: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资金调度。
    涉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范围的资金调度由财务管理中心发起、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办理。

    进行上述资金支付审批时,应在各权限范围内,逐级上报进行审批,不得超越自身权限进行审批。如该事项按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须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经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对于下属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在自身审批权限范围内
,对其进行相应的授权。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可以在不超越上述审批权限的范围内,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资金审批权限的实施细则,已制定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实施细则的企业,如审批权限已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应继续执行,超出本制度规定审批权限的立即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修订。

    如因审批人的工作地点和提升工作效率的实际需要,有权审批人需授权其他人代行资金支付审批权,则由其本人和所在单位以书面文件形式出具授权书,并提交给公司总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授权,授权书上由其本人和所在单位签字盖章。
    对货币资金业务有批准权的审批人,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及财务部门均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个人)报告。

    第十一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
理支付四个环节后方可支付。具体规定如下: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由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凭证,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原始批准件、计划、发票、验收入库单,相关的有效经济合同或证明等相关原始单据,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事项,必须附有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2、支付审批。申请审批至少应履行程序为:经办人→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总经理,属董事长权限的,还需报董事长审批。各层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存在不真实、不合理、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不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等情形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如所办理业务的金额或性质需要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则应当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后,才能按上面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日常管理费用的报销审批也按上面程序办理。
    3、支付复核。主管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合法合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对付款凭证进行形式上复核,包括付款凭证的所有手续是否齐备、付款凭证金额与附件金额是否相符、付款单位是否与发票一致等,开出的银行票据有另人复核;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付款后在付款凭证及附件上盖上“付讫”章,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的管理控制。现金是指公司财务部门为了支付日常零星款项
而掌握的现款,主要包括公司的库存现金和备用金。

    1、现金使用范围: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各项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个人劳务报酬,企业零星采购及其他经营性零星用现。

    2、公司在办理有关现金收付业务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时,应报告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采取防范措施,妥善保管,次日送存银行。

    (2)公司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公司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提取金额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下(包括人民币伍万元)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提取金额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上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签字。

    (4)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日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限额保存现金,超限额部分应于当日存入银行。

    3、日常现金收支的管理:

    (1)公司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保管工作,实行钱帐分管。

    (2)现金出纳,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业务手续制度,即收支现金必须有凭有据,符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收支双方必须当面点清细数,并进行复核,以防差错;收支现金后,必须在现金收支凭证上加盖有日期的“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和出纳人员、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以防重收重付。每日终了,应结出库存现金余额,进行帐实核对,不准以“白条”抵库,发现现金余缺应及时列帐,并向上面领导逐级报告,查明原因处理。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控制。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的货币资金。
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都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公司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清理进行统一管理。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财务部门对各种支票和付款凭证,必须认真保管,使用时要按编号顺序登记。支票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报法院登报声明;并对责任人视情节及损失额度给予相应处罚。

    2、签发支票必须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有关负责人印鉴(与银行留存的印鉴相同)方为有效,财务专用章和有关负责人名章应分别指定专人保管,由财务经理和出纳人员分别保管一枚印章。不得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外出,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人员临时代管。

    3、保管人必须亲自在银行结算凭证等单据、文件上面加盖银行印鉴,不允许由其他人代替。

    4、一般情况下,不要携带银行印鉴外出使用;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取得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印鉴保管人必须亲自携带各自的印鉴外出使用。印鉴保管人应建立财务印鉴使用登记簿,记录临时代管和外出使用的情况。

    5、公司发生结算业务,可以根据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采用适用业务需要的结算方式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6、出纳应根据会计人员编制的,审批手续和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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