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报证券事务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单位及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每季度末结束5个工作日内,或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如
有,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
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事务部负责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
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处罚决定做出后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
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颁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