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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CHENZHOU CITY JINGUI SILVER INDUSTRY CO.,LTD)
(住所: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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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
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 、“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股东曹永贵及其配偶许丽、亲属曹永德、许军、许晓梅、张平西、
邓向阳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除曹永贵、曹永德、许丽、许军、许晓梅、张平西、邓向阳外,担任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汪健、陈占齐、冯元发、马水荣、刘承锰、何
静波等 6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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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控股股东曹永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曹永德、汪健、张平西、
许军、陈占齐、刘承锰、何静波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曹永贵、曹永德、汪健、张平西、许军、
陈占齐、冯元发、马水荣、刘承锰、何静波承诺: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其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若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变更或
者离职的,不影响上述所有相关承诺的效力。所有未来新聘请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目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
诺,否则公司将不予聘任。
5、本公司股东乌鲁木齐益丰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上海云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嘉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
金永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盈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
银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6、本公司股东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
通或转让。
7 、本公司股东李楚南承诺:本人于公司设立时所持有的 3.038%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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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2,560 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
行人在 2011 年 11 月 17 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本人于 2010 年 11 月 17 日通
过受让所持有的公司 2%的股份(3,524,000 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 2011 年 11 月 17 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
则本人于 2010 年 11 月 17 日通过受让所持有的公司 2%的股份(3,524,000 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8、本公司其他 19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情况
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前提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同
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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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
稳定股价,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
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
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如需)、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如需) 、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
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
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
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2、敦促控股股东履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出具了书面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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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人决定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
定股价,本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
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如需)、外经贸
主管部门(如需)、外汇管理部门(如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
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
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
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
分红金额的 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
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应获得的金贵银业现金分红,归金贵银业所有,直至本人按本承
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将停止在金贵银业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金贵银业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
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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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敦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书面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主要内容
如下: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 在
实施了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价格
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
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
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
额的 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
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买入公司股
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