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二〇一四年一月
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
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 公司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 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礼豪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以上承诺事项被
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
法机关裁判;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公司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资”)、佛山市英联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联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以上承诺
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发行人,同时,本公司
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公司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
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自本公司盖章之日
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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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控股股东中基投资承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以上承诺
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发行人,同时,本公司
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公司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
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自本公司
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公司股东英联投资承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
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股份公司,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
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
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自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公司股东佛山市纳百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百川”)及田伟炽、陈燕枝、
陈焕枝、林秋明、聂织锦、吴毅梁、黄锐焯、纪彤、徐华锋、黄志强、万林秋、卢
庆林、张勇、李磊、雷有为、萧铭昆、余玩丽、冯泽联、许明锐、张达荣、梁韵湘、
雷兆宏、张文健、彭永华、王刚、姜增亮、张秋华、张尊荣、何建华、梁美华、黄
笑媚、王艳芳、谭绮华、任丹、陈锐德等35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公司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发
行人,同时,本人/公司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人/公司所
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自本人/公司签字/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公司股东纳百川承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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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股份公司,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
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
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自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礼豪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
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
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
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发行人,同时,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
或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