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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浦钢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已取消)

公告日期:2014-01-24

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二〇一四年一月 
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 2 页 共 37 页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
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 公司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 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礼豪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以上承诺事项被
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
法机关裁判;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公司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资”)、佛山市英联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联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以上承诺
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发行人,同时,本公司
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公司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
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自本公司盖章之日
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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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中基投资承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以上承诺
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发行人,同时,本公司
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公司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
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自本公司
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公司股东英联投资承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
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股份公司,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
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
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自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公司股东佛山市纳百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百川”)及田伟炽、陈燕枝、
陈焕枝、林秋明、聂织锦、吴毅梁、黄锐焯、纪彤、徐华锋、黄志强、万林秋、卢
庆林、张勇、李磊、雷有为、萧铭昆、余玩丽、冯泽联、许明锐、张达荣、梁韵湘、
雷兆宏、张文健、彭永华、王刚、姜增亮、张秋华、张尊荣、何建华、梁美华、黄
笑媚、王艳芳、谭绮华、任丹、陈锐德等35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公司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发
行人,同时,本人/公司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人/公司所
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自本人/公司签字/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公司股东纳百川承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
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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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股份公司,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
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
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自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礼豪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
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
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
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发行人,同时,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
或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公司董事田伟炽、陈燕枝、聂织锦、雷有为;监事黄锐焯、黄志强;副总经理
林秋明、吴毅梁、万林秋、纪彤,董事会秘书余玩丽同时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
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
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发行人,同时,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
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
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
本人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发行人,同时,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
月,和/或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
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本承诺
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公司原董事陈焕枝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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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以上承诺事
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发行人,同时,本人所持限
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
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
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二)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回购股份或进行赔偿的承诺 
公司就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承诺:“一、股
份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股份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股份公司将自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虚
假陈述更正日起,以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二、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股份公
司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
规定》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三、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
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四、本承
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礼豪就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事宜,承诺:“一、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二、如以
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
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三、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就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
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 6 页 共 37 页 
宜,承诺:“一、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股份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自虚假
陈述揭露日或虚假陈述更正日起,以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二、股份公司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三、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
被遵守,本公司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股份公司,同时,本公司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
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公司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
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即
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事宜,承诺:“一、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股份公司,
同时,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
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以
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四、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
并不可撤销。” 
(三)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和优质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