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特别提示
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钢网”或“发行人”)根
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
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
定》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A股。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
告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A股股份市值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参与网上
申购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
实施办法》。
本次发行在发行规模、股份发行结构、发行对象、定价机制、配售原则、网
下发行比例、网上申购条件、回拨机制以及估值与报价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有重大
变化,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同日刊登的《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3,939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1,8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3,939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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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2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
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
“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分别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本次发行股票
申购简称为“欧浦钢网”,申购代码为“002711”,该申购简称及申购代码同时
用于本次发行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4年1月14日(T-3日)完成。参与
本次网下初步询价申报的投资者为421家,申报总量为460,330万股。发行人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经过协商一致决定将报价为
18.36元及以上的申报价格作为最高报价部分予以剔除,对应剔除的申报量为
238,23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申报总量的51.75%。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4、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及
申报情况,综合参考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
况、募集资金需求、老股转让计划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18.29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5.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9.8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5、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初步询价中报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报价为有
效报价,根据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的规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确定本次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17家,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数量之和为7,310
万股。
6、根据发行价格和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752.75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3185万股,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
567.75万股。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251.65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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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初始发行数量1,501.1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40%。
7、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58,253.65万元,发行人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的资金总额为10,384.1475万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
于2014年1月6日(T-9日)登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
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证券日报》。
8、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4年1月17日(T日),投资者只能
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将不
能参与网上发行。若网下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的,网上发行申购
部分为无效申购。
9、回拨机制
2014年1月17日(T日)15:00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
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来确定。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
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
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该申购不足部分的,由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余额包销。
(2)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协商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