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Europol Steel Logistics Co. ,Ltd.)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乐成路7号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1-1-1
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如果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开发售股东所
有,不归发行人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 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本次发行主体:由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如根据询价结果,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公司将相应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由公司全体符合条件的股
东公开发售一定数额的股份,以确保公开发行股份数量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符合条件的股东是指,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在国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并上市的议案》时持有公司股份时间不低于36个月,且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不存
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的股东。
本次拟发行股数: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总量不超过3,939万股,其中,公司股东不参与
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939万股。公司股东参与公开发售股
份的,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1,800万股,其中控股股东公开发售不超过1,260
万股,控股股东关联方英联投资公开发售不超过115万股,除控股股东外不存在其他持
股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本次公开发行前36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开发售不超过406万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调整机制: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应
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
对应的发行费用后)超过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行
数量,同时增加公司符合条件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以保证:
1.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费用后)不超过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总额。
2.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且不超过3,939万股。
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上,由公
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全体符合条件的股东应当按照本次发行时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等比例发售股份;如
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超过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超过部分由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
司发售。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得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如根据询价结果,本次发行未出现超募情况,则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老股。
发行日期:2014年1月17日
1-1-2
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5,755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礼豪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
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
判;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公司股东中基投资、英联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
守,本公司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发行人,同时,本公司所持限售
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公司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
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 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中基投资承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
及期限、股东对所持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诺
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
本公司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发行人,同时,本公司所持限售股锁
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公司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
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本承诺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公司股东英联投资承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