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二零一四年一月
特别提示
本股票将于2014年1月21日在深圳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避免盲目炒作,理性参与新股
交易。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光洋股份”或“发
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光洋控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程上楠、张湘文夫妇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
转让。
本公司股东当代科技、德睿亨风承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信德投资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
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公司股东程上柏、朱雪英、吴进华、汤伟庆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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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
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程上楠、程上柏、朱雪英、吴进华除了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本人担
任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光洋控股、信德投资、程上楠、张湘文、程上柏和朱雪英除遵守上述承诺外,
还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光洋控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持股数量的5%,
程上楠、张湘文、朱雪英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持股数
量的25%;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所持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相关责任人的行为与承诺不符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
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30日内,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购
回已转让的股份。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通过交易所竞价系统回购上
述股份,股份回购的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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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真实、准确、完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
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
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本次发行的股价稳定预案: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上个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触发股价稳定方案。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
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
董事会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相关履行增持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票增持方
案;
如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