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光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
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以本次发行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以本次发行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本
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本所)为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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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光洋控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程上楠、张湘文夫妇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
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公司股东当代科技、德睿亨风承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本公司股东信德投资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锁定期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公司股东程上柏、朱雪英、吴进华、汤伟庆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程上楠、程上柏、朱雪英、吴进华除了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本人担
任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光洋控股、信德投资、程上楠、张湘文、程上柏和朱雪英除遵守上述承诺外,
还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光洋控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持股数量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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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上楠、张湘文、朱雪英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持股数
量的25%;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所持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相关责任人的行为与承诺不符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上述承诺
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上个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触发股价稳定方案。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
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
董事会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相关履行增持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票增持方
案;
如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
实施后,某日收盘价高于上个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本阶段
股价稳定方案。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36个月内增
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10%。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流通股份。36个月内回购资金最大限额
为本次发行新股融资净额的10%。
公司2013年12月19日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市后36个月内触发回
购条件时,制定相关方案并实施。该授权自上市后36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