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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08 深市 光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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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4-01-03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5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光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1
声明: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332万股,公司股东拟公开
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2499万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现有股东除当代科技、德睿
亨风外,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按发行前持股比例分配。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德投资公开发售股份的,发售股份数量以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
为限。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公司提请投资者在报价、
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新股发行数量:  不超过3332万股(具体股数将视询价后每股发行价格与计划募
集资金量而定),占发行后总股本[ ]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
量:
不超过2499万股(具体股数将视询价后每股发行价格与计划募
集资金量而定),占发行后总股本[ ]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4年1月13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预计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光洋控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程上楠、张
湘文夫妇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
和转让。
本公司股东当代科技、德睿亨风承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信德投资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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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
市流通和转让,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公司股东程上柏、朱雪英、吴进华、汤伟庆承诺:自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
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程上楠、程上柏、朱雪英、吴进华除了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
诺:在本人担任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百分之五十。
光洋控股、信德投资、程上楠、张湘文、程上柏和朱雪英除遵
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1,光洋控股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持股数量的5%,程上楠、
张湘文、朱雪英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
末持股数量的25%;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的,所持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相关责任人的
行为与承诺不符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4年1月2日
                                                             
1期间内发行人若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该发行价应进行相应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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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
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以本次发行价格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以本
次发行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若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
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本
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
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
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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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光洋控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程上楠、张湘文夫妇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
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公司股东当代科技、德睿亨风承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本公司股东信德投资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锁定期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公司股东程上柏、朱雪英、吴进华、汤伟庆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程上楠、程上柏、朱雪英、吴进华除了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本人担
任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光洋控股、信德投资、程上楠、张湘文、程上柏和朱雪英除遵守上述承诺外,
还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光洋控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持股数量的5%,
程上楠、张湘文、朱雪英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持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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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量的25%;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所持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相关责任人的行为与承诺不符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上述承诺
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上个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触发股价稳定方案。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
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
董事会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相关履行增持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票增持方
案;
如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
实施后,某日收盘价高于上个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本阶段
股价稳定方案。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36 个月内增
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10%。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流通股份。36 个月内回购资金最大限额
为本次发行新股融资净额的10%。
公司2013年12月19日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市后36个月内触发回
购条件时,制定相关方案并实施。该授权自上市后36个月内有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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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低于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时上一年度从光
洋轴承领取的薪酬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
对于本次发行后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上述
承诺并要求履行。
4、增持或回购股票的限定条件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任何措施都以不影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为前提。
5、增持或回购股票方案的启动时点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
股价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
董事会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启动股票增持方案;
董事会公告后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完增持义务后,发行人根据董事
会已制定的回购方案,于董事会决议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
董事会公告后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履行完增持及回购义务后,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股票增持;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执行股价稳定方案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为第一顺位,光洋轴
承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到承诺的最大数量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
的条件的,则由光洋轴承实施回购;光洋轴承用尽最大回购资金后,公司股价仍
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增持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四)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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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
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