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暨第四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众信转债”将于2021年12月1日按照面值支付2021年即第四年利息,每
10张债券(面值1,000元)利息为13.00元(含税)
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30日
除息日:2021年12月1日
付息日:2021年12月1日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1年12月1日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1.50%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公开
发行 7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众信转债,债券代码:128022),根据《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
“《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付息日(即 2021 年 12 月 1 日)支
付 “众信转债”的第四年利息,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众信转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简称:众信转债
2、债券代码:128022
3、发行及上市数量:7.00 亿元(700 万张)
4、上市时间:2017 年 12 月 28 日
5、存续起止日期: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6、转股起止日期: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 2017 年
12 月 7 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18 年 6 月 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7、债券利率:“众信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
三年 1.00%、第四年 1.30%、第五年 1.50%、第六年 1.80%。
8、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本次付息是“众信转债”第四年付息,期间为 2020 年 12 月 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票面利率为 1.30%。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 = B ×i
其中,I 为年利息额;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
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2017 年 12 月 1 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9、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10、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众信转债”信用评级: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对“众信转债”发行进行了评级,根据联合评级出具的联合[2017]527 号《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众信旅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级。
根据联合评级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出具的《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 2021 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1]4915 号),众信旅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 级。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众信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0 年 12 月 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票面利率为 1.30%,每 10 张“众信转
债”(面值 100 元/张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3.00 元(含税)。①对于“众
信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转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实际每 10 张转债派发利息人民币:10.4元;②对于持有“众信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实际每 10张转债派发利息人民币:13.00 元(即免征所得税);③对于“众信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每 10 张转债派发利息人民币:13.00 元,其他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本公司不代扣代缴。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二)
2、除息日:2021 年 12 月 1 日(星期三)
3、付息日:2021 年 12 月 1 日(星期三)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众信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债券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在付息债券登记日(包括付息债券登记日当日)转换成股票的“众信转债”不享受本次及以后年度可转债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持有人(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境外机构(包括 QFII、RQFII)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年底。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3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公司不负责代扣代缴。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 8 号(朝阳公园西 2 门)众信旅游集团
邮编:100125
咨询联系人:吴冉婧
咨询电话:010-64489903
电子邮箱:stock@utourworld.com
特此公告。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