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Shijiazhuang Zhongmei Coal Mine Equipment Manufacture Co., Ltd.)
(注册地址: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8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
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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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冀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
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深圳市博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春保、股东冯春燕承诺: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
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牛春山承诺: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股东许三军、李占利、史公社、许长虹、郝行章、崔密增、刘文皓、乔
贵彩、李国壁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
28日前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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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
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股东王守兴、赵盘胜、梁志海、魏二宏、陈泰鹏、侯西涛、郭东、李彦
明、周根成、张春生、刘水东、王婕、苑兴然、孙令国、王树盘、贾秀香、刘西
忠、于丽华、刘冀容、陈彤、石运刚、孙波、丁振洲、安炳辉、崔书奇、李鸿、
许树枫、董照奇、杜红娟、高贵军、王文海、李小胜、宋建锋、田季英、石雪艳、
马利海、康鹏颖、吴玉军、董爱菊、胡德虎、冀洪涛、李忠、王文秀、陈卫涛承
诺: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前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
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
日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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