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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Shijiazhuang Zhongmei Coal Mine Equipment Manufacture Co., Ltd.)
(注册地址: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8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
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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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冀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
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深圳市博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春保、股东冯春燕承诺: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
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牛春山承诺: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股东许三军、李占利、史公社、许长虹、郝行章、崔密增、刘文皓、乔
贵彩、李国壁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
28日前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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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为股
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股东王守兴、赵盘胜、梁志海、魏二宏、陈泰鹏、侯西涛、郭东、李彦
明、周根成、张春生、刘水东、王婕、苑兴然、孙令国、王树盘、贾秀香、刘西
忠、于丽华、刘冀容、陈彤、石运刚、孙波、丁振洲、安炳辉、崔书奇、李鸿、
许树枫、董照奇、杜红娟、高贵军、王文海、李小胜、宋建锋、田季英、石雪艳、
马利海、康鹏颖、吴玉军、董爱菊、胡德虎、冀洪涛、李忠、王文秀、陈卫涛承
诺: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前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
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后
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