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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达: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2-11-01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2-054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
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2年10月31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变频
器新工厂一楼报告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2年10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0月30日下午15:00至2012年10月31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于纪德法董事长出差在外,现场会议主持人经由
董事共同推举,现场会议主持人由袁忠民董事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136,920,623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66.20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21人,代表股份136,871,023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66.18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49,6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024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
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2年10月11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发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上海北科良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等公司部分股
权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6,912,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
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6,919,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
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6,919,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
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6,919,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
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晓敏、邵彬
   3、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