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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广中茂: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11

  证券代码:002509      证券简称:天广中茂      公告编号:2017-004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园林”)于2017年1月9日在广州市与文昌玉佛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佛宫旅游公司”)签署了文昌玉佛宫景区项目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合同金额暂定为76,000万元,合同工期为550日历天。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文昌玉佛宫景区项目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

    2、合同双方

    发包人:文昌玉佛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工程内容:按海南文昌“文昌玉佛宫景区”、海滨休闲度假公园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含土建、安装、园林景观工程等)。

    文昌玉佛宫景区占地约650亩、总建设投资约为5.1亿元。工程内容包括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人防工程、装饰工程、市政配套及园林景观等施工图内的全部内容。

    海滨休闲度假公园占地约500亩,投资约2.5亿元。工程内容包括园林景观及配套工程。

    4、合同工期:550日历天。

    5、合同价格及计价方式

    (1)合同价格

    签约合同价暂定为76,000万元(最终金额以实际结算的为准)。

    本合同总价款:本合同回购总价款=审定的工程结算款+投资回报+建设期利息+回购期利息。

    (2)计价方式

    ①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总价上浮的模式,按现行清单计价规范,本工程土建、粗装饰、市政套用2011《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11《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安装工程套用2008版《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景观园林绿化以及仿古建筑工程套用2013版《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工程综合定额》、精装修工程套用2008版《海南省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图纸,材料价采用施工期间《海南省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上没有的部分、及市场价高于有关定额或信息价,原则上由承包人提前10日上报发包人,发承包双方进行市场询价核定后,再由承包人进行采购,进入直接费,计取各项费用。计取本项目各费率及费用按海南现行计价程序表及现行文件取上限值,其中社会保障费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执行现行定额相关计价文件规定,按系数计取,不按承包人实际缴纳的的费用计取。古建筑工程中涉及到的彩绘、雕刻、雕花、造型等工程内容其人工费按250元/工日调差。精装修工程人工费按200元/工日调差。基坑降水排水措施费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方案计价,抽水台班据实签证计价,赶工措施费双方协商计价。工程结算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套用上述海南定额税前总价上浮6%计算工程造价。

    ②总包服务费管理费:按分包项目结算总价的8%计取,并计入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

    ③投资回报:发包人按本项目工程结算总造价的7%给予承包人作为承包本项目的固定回报。

    ④建设期利息:每月按累计已完工程造价作为计息依据(每月25日承包人上报一次计量,发包人于次月5日前审定完成,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审核确认的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金额),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人民银行3-5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

    ⑤回购期利息:以本项目竣工验收后,自移交发包人之日起,按实际占用时间为计息期,以双方确认的本合同工程结算总造价金额为计息依据,按人民银行3-5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结算终审,计息依据(工程结算总造价)暂按承包人上报的结算金额。

    6、结算方式

    本合同结算款发包人分三次按4:3:3比例支付给承包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移交给发包人之日起,第一次支付时间:15天内支付结算总价款的40%;第二次支付时间:12个月内支付结算总价款的30%;第三次支付时间:24个月内支付结算总价款的30%。

    7、合同签署时间:2017年1月9日

    8、合同生效条款及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款项结清后自行失效。本合同生效时间为2017年1月9日。

    9、违约责任

    (1)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天按应付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周期从应付工程款开始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成之日止。

    (2)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二、交易对手方情况介绍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文昌玉佛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50563821081

    法定代表人:郝凤敏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住    所:文昌市清澜开发区金椰园小区A-18号

    成立日期:2013年1月4日

    经营范围:旅游文化的项目投融资、开发建设、运营、授权管理,为旅游文化产业配套的商业地产开发、运营,旅游文化产品,技术产品及衍生产品、关联产品的开发、销售,旅游文化产业管理咨询,法律允许的其他旅游文化经营项目。

    2、关联关系:玉佛宫旅游公司与公司及中茂园林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玉佛宫旅游公司未与公司及中茂园林发生业务往来。

    4、董事会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董事会认为,玉佛宫旅游公司信用状况良好,其建设和运营的文昌玉佛宫景区项目是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特色文化旅游项目,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将为玉佛宫旅游公司带来可观的旅游收入。玉佛宫旅游公司作为文昌玉佛宫项目的建设方和运营方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三、子公司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17441U

    3、法定代表人:邱茂期

    4、注册资本:31,812.6754万元

    5、住    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118号1003(部位:A)

    6、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古建筑工程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室内体育场、娱乐设施工程服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花卉作物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室内装饰、设计;绿化管理;花卉种植(限分支机构);园艺作物种植(限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董事会认为,中茂园林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壹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等专业资质,拥有一支专业、稳定的工程建设施工团队及丰富的工程建设施工经验,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条件及相应的履约能力,中茂园林将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做好人员、材料以及设备等方面的配备工作。

    2、本合同暂定总金额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

109.86%,本合同年均暂定金额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

72.90%。本合同的签署对中茂园林及公司合并报表层面未来的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

    3、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影响公司及中茂园林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的情形。

五、合同履行风险提示

    本合同项目将由中茂园林先行垫资建设,中茂园林可能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本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移交给发包人后方才开始收回工程款项,相比一般工程项目按进度结算并回收工程款项而言存在更大的工程款项回收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持续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2、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合同的签署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文昌玉佛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地位合法、真实、有效,具备签署《文昌玉佛宫景区项目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资格。中茂园林与文昌玉佛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了《文昌玉佛宫景区项目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3、备查文件:(1)文昌玉佛宫景区项目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