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 15G20190352-0009 号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 9 号国华金融中心大厦 A 栋 24 层
电话:023-63012200 传真:023-63012211 邮编:400024
致: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田晶律师、刘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21年11月9日向股东发出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1月25日下午3点30分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121号紫荆商业广场1幢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并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87,200股,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34,960,058股,共计代表股份35,047,2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5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全体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其他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和监事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以下议案:
1.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西藏山南电站出售事宜及对其产权方部分债务豁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047,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字页)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昊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田晶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