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规定。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5、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7 日,并
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189.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61 元/份。
独立董事:张帆、GUPAN、朱星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