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继续推进山东菏泽电站出售事宜及对其产权方部分债务豁免的事项
经审查,本次部分债务豁免事项,有利于回笼应收账款,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进而解决公司部分诉讼,解除公司大额对外担保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以上部分债务豁免事项。
二、关于继续推进西藏山南电站出售事宜及对其产权方部分债务豁免的事项
经审查,本次部分债务豁免事项,有利于回笼应收账款,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进而解决公司部分诉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以上部分债务豁免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帆、GUPAN、朱星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