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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2021年1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2-14

天齐锂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2021年12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及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
他相关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其他相关人员及其前述人员的父母、配偶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无论何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或尚未办妥本制度关于进行交易所规定手续,均不得买卖公司股份。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监事的身份拥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二)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六十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三)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
至业绩刊发之日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四)公司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五)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有关人士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无论何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或尚未办妥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载进行交易的所需手续,均不得买卖公司股份。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监事的身份拥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禁止买卖期间开始前书面通知香港联交所有关禁止买卖期间的安排。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若董事、监事拟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公司的证券,而有关出售
或转让被第八条第(二)项所禁止,有关董事和监事除了必须符合本制度及《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的其他条文外,亦需遵守本制度第十四条有关书面通知及确认的条文。在出售或转让之前,有关董事、监事必须让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确信情况属特殊,而计划中的出售或转让是该董事、监事唯一可选择的合理行动。此外,公司亦需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香港联交所有关出售或转让的交易,并说明其认为情况特殊的理由。于该等出售或转让事项完成后,公司必须立即刊登公告披露有关交易,并在公告中说明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确信有关董事、监事是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

    第十条 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将包含公司证券的投
资基金交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不论基金经理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该基金经理买卖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持有的公司证券时,必须受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同等的限制及遵循同等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
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长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拟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董事长拟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董事、监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上述书面通知和确认书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有关董事、监事要求批准其买卖本公司任何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请求,须于五个交易日内得到回复,由此获准买卖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获取批准后五个交易日。

    公司应保留书面记录,证明上述书面通知及其确认书已发出并且获得确认,且有关董事、监事也已收到有关事宜的书面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定义的“有
关事件”发生时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网站送交通知存档及同时通知公司存档。

    “有关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成为拥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例如:在获得该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
    (二)当不再拥有该等股份的权益(例如:当股份在交收日期被交付时);
    (三)当就售卖任何该等股份订立合约;

    (四)当将公司授予其的认购该等股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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